美國反傾銷稅的征收采取追溯性征稅體系,這一體系在全球各國的征稅體系中是最為特殊的。
WTO《反傾銷協定》第9.3條,規定了反傾銷稅的課征制度。其認可了兩種不同的反傾銷稅征收制度,即追溯課征制度與預期課征制度。
追溯課征制度
目前常見的,僅有美國使用此制度。
依據該種征收制度,反傾銷納稅稅率由原審和復審確定,其中,原審得出的稅率只是未來納稅的估計,原審后根據原審稅率繳納保證金,實際應付的反傾銷稅金額將在常規年度復審(又稱“反傾銷稅課征復審”)中追溯性予以確定。
追溯課征制度的優點是該稅率十分準確,獎勵那些將其出口產品價格提升到不再傾銷水平的出口商,缺點是復審周期長、成本高。
WTO《反傾銷協定》第9.3.1條規定,采用追溯課征制度的調查機關,必須從復審申請提出之日起12個月內,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18個月確定反傾銷稅支付的最終稅責,并且任何已付反傾銷稅的返還,應當在做出裁定后90天內完成。
第9.3.1條在談判過程中幾易其稿,準確的截止日期也在不斷修改。創立準確的截止日期,糾正了美國不斷推遲完成行政復得終審截止日期的做法。
預期課征制度
以歐盟、加拿大及中國為首的大多數國家采用此制度。
依據預取課征制度,反傾銷稅是依據調查期內形成的裁定而課征的反傾銷稅,并在未來五年,依據原審調查中確定的稅率予以征收。
預期課征制度的優勢是其無論是對調查機關,還是出口商,都是十分簡單,便于進行管理。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不十分準確,在反傾銷稅征收的時刻,其所依據的事實已經過時了一年半至兩年半時間。
另外,特別是征收從價反傾銷稅時,預期課征稅制度意味著,相同百分比的稅率適用于隨后所有進口產品,而不管其價格水平高低。因此,即使出口商將其出口價格提高到不再傾銷的水平,進口商事實上反而要支付一個更高金額的反傾銷稅。
反傾銷稅的追溯課征與預期課征,是目前世界各國反傾銷調查當局所使用的兩種方法。
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預期課征,其比較容易管理;但作為使用反傾銷措施最多的國家之一,美國采用的是追溯課征反傾銷稅。因此,后者在實踐中的重要性遠大于其使用的普遍性。